一些自媒体前些年曾爆料吴亦凡乱搞男女关系被起诉后向吴亦凡道歉现在能要求案件重审吗?

一些自媒体前些年曾爆料吴亦凡乱搞男女关系被起诉后向吴亦凡道歉现在能要求案件重审吗?

时间: 2024-03-16 19:01:55 |   作者: 使用场景分类

产品描述
参数

  本身处置过再审,实际上需要等到吴亦凡案件进一步尘埃落地后,起诉更为合适。

  按照民事诉讼法而言,假如慢慢的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

  当下关于吴亦凡有“出轨,选妃”之类的事实,其实归根于确定想要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发现新证据的时间。毫无疑问,这种新证据是针对当时名誉权纠纷案件实体性事实的证据。

  由此展开叙述,对于申请再审实务而言,常规而言,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当下不属于这种常规情况,而是另一种情况,即: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逾期提交则不再审查该新证据的情况。

  很多关于吴亦凡的对应证据,当时或许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取证和提供,这正好符合“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没办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的情况。如今情况渐明,随着舆论和司法的介入,当初被认为谣言的事情,逐渐发现是事实。

  对于法院而言,势必要审查当年原审裁判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亦即“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展开而言,再审法院会结合案件当事人的听证陈述,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要明确原审的定案证据和基本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以及逻辑联系,判断证据的内容或者根据证据进行推断能否形成高度盖然性的结论。从这样来看,再审实际上已经推到了能开始的时机。

  何哉?再审讲究证据的优化,以求一锤定音。大概说到这里,部分律师同行或法官已经明白我想要表达的了。

  假若代理此类案件,我们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就可支持证据判断最佳起诉时机。至于运用之妙,则见仁见智,不做赘述。

  故而个人还是建议等刑事诉讼有推进,出现更加有助于再审申请的情况,由此其实等到合适的时候提起再审申请更为合适。

  申请再审是权利,法院是否会裁定案件再审,以及最后是否会推翻原判决,那是法院的事。(纠正提问中的一点,要推翻已生效的判决,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通常叫「再审」,而不是提问中的「重审」)

  你去申请再审,法院就得进行审核检查;你连申请都不申请,法院自动纠错的可能性很小。

  因此,对于前期被判决侵权牙签名誉权的公司,不论是为了获得一份与事实相符的判决,再或者为吸引流量、制造热点,申请案件再审都是一条好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有十三种情形法院应进行再审,与本案相关的是:(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所以对于以前这些生效判决,能否启动再审的重点是:本次朝阳公安调取的新证据,能否推翻原审认定自媒体侵犯牙签名誉权的判决?具体解释如下:

  比如,2018年,某自媒体爆料牙签乱搞男女关系,牙签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如果自媒体拿不出牙签乱搞男女关系的切实证据,法院就会认为自媒体存在诽谤行为并判决自媒体败诉。

  如果到2021年8月,公安机关在调查牙签「罪」案件时,发现其在2018年存在行为,这时就属于发现了2018年判决的新证据。

  当这份新证据拿出来时,自媒体2018年的行为就并非侮辱、诽谤,而属于事实陈述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因此2018年的判决应该被推翻。

  吴亦凡已经涉嫌罪了,那么,带都美竹与吴亦凡见面的吴亦凡经纪人涉嫌犯罪吗?是否是共犯? - 知乎)

  都美竹为提升知名度,与网络写手合作发布「决战」等 10 余篇内容,此举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 知乎 (zhihu.com)

  2018年11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不服,提出上诉。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经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了新的犯罪事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凯姆、史蒂芬与“周先生”(均在逃)等人实施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控制着中国境内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的两个账户,为其毒品犯罪提供资金支持。2014年10月中旬,凯姆雇佣翻译许某为其工作,指使许某到大连市租赁仓库、订购轮胎,接收“周先生”、简祥荣(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另案判处无期徒刑)从广东省运往大连市的藏有222包的20吨塑料颗粒并放入仓库,同时告知许某,将委派一名外籍人士处理此批货物。11月19日,凯姆指派谢伦伯格到大连与许某会合,拟将毒品藏匿在轮胎内胆中走私至澳大利亚。此后,谢伦伯格要求许某带其购买了用于将毒品与轮胎内胆重新包装的工具,订购了轮胎、内胎和二手集装箱。谢伦伯格查看货物、评估工作量后,将船期由11月更改为12月。27日下午,谢伦伯格给麦庆祥(因运输毒品罪被另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打电话,要求其帮助另找仓库存放毒品。麦庆祥随后给大连仓储经营商户打电线日,许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谢伦伯格察觉后,于12月1日凌晨离开酒店前往大连机场准备逃往泰国。途中,谢伦伯格扔掉手机SIM卡、更换新的SIM卡。当日13时,飞机经停广州时,谢伦伯格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222包净重222.035千克。

  经审理还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周先生”指使简祥荣两次雇车将混装有毒品的货物从广州运至杭州,简祥荣、史蒂芬、麦庆祥分别负责接运。12月5日,公安机关将麦庆祥抓获,查扣501千克。在上述犯罪期间,凯姆、史蒂芬与“周先生”等人控制的两个账户多次向简祥荣、麦庆祥等人账户转款用于相关支出。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毒品鉴定意见、另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人许某出庭作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伙同他人走私222.035千克,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谢伦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前面的诉讼中若无法提供,足以认定吴某有关事实的证据,那就是有造谣生事之嫌疑,道歉无可厚非。

  二,现在的刑事拘留也不能直接推定吴某犯罪,要等到终审判决后,才能给大众一个交代。

  三,前面道歉的判决,是根据当时的证据做出的,不可能遇见到现在的事情进展,现在翻出以前的案件,再重新改判,不可取,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性。

  四,这一个道理在法理上叫法不应溯及既往,如果流行秋后算账,那什么是确定的?永远后面的事情可能推倒前面的认定,如果吴某事件后面再有反转情节,那推翻的道歉案件,是不是还要再再审呢?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吴某所涉刑事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其有罪。2、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确认的犯罪事实或者部分犯罪事实发生在自媒体爆料吴某乱搞男女关系之前。

  综上,目前申请再审的时机和条件尚未成熟。当时败诉而向吴某道歉的自媒体尚需等待和观察。

  当时被告的自媒体没证据验证自己所言为实,说他们编造事实就是没问题的,客观也确实在降低了社会评价。媒体应该就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至于现在发现他们成了预言家,只能说是巧合了或者当初他们听到了某些风声但没有相应证据就只能认定为道听途说,爆料并非事实,已经承担的责任不应反转。即使是当时的名誉权案件拖到现在宣判,顶多也就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但是不改变其侵犯名誉权的事实。

  但是如果有近期类似的名誉权官司还在审理没有判决的话,很也许会出现一个尴尬的局面——就是他们虚构的事实编的太轻了(乱搞男女关系和涉嫌罪完全不是一个量级,一个是道德审视,一个是严重触犯法律),不仅没有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甚至导致了社会评价提高,那估计就不用赔偿啦。

  不能,当时告的是名誉侵权而不是诽谤,也就是说只要传播负面消息谩骂造成负面影响就算,并不会去鉴定消息的真伪,就算现在证明消息是真的,当时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真的

  首先自媒体是基于什么“爆料”的呢?有什么证据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事实把“爆料”证实了,那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爆料者是可信的吗?

  简单点说,我现在对某个明星恶意中伤,造谣,而我手头上没有证据,只是道听途说,等过了几年那个明星被抓了,这时候我说“我早就知道他是这样的人”,这合理吗?

  爆料者一方面提供“爆料”的信息,另一方面却不需要为此负举证责任,只需要诉诸恐惧,利用人们的同情和愤怒,借助公众的情感,就能够得到更高的关注度。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的指责是无理的,怎能因为某一指责符合未来的“事实”就要求对过去那时无证据的指责加以褒奖?这是不正义的。

  因为当初案件判决的前提之一就是这些自媒体并没有实际证据,仅仅是猜测、推断。

  简单地说,你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指控甲是贪官,那么你被起诉后败诉的可能几乎是百分百。一年后甲被查实真的是贪官,但这改变不了你当年指控时没有证据这个事实,因此即使重审也不会胜诉。

  1,侵犯名誉权的诉讼,并非不要验证传播的是否事实。如果传播的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那么即使是负面的、造成了负面影响,只要无另外的情节(如使用过于情绪化、不文明的言辞),都不构成名誉权的侵权。

  自媒体还说吴亦凡贩毒。到现在也没贩毒啊。那是不是说吴亦凡贩毒的,得追究责任?

  在7月31日,艺人吴XX因涉嫌罪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之后,一篇讲述2017年吴XX名誉权案被告经历的文章引发网友讨论,被告人王某当时只是一位20岁的农村青年,只因一句“吴XX炮王”就被吴XX方以侵犯名誉权索赔22万,王某不敢和家里的大人说就硬着头皮应诉,但最终因为证据不足王某败诉,法院判决王某支付赔偿金三万多。尔后王某陆陆续续的还钱,不仅被强制执行影响征信还向朋友借钱,现如今钱已还钱。尽管少年的言论不是那么恰当但如果当时有足够的证据的话或许不会是这个结果。

  据了解,吴XX曾多次因名誉权纠纷起诉网友,其中涉及“夜店选妃”“多伦多打桩机”“吴XX吸毒”等文章。如今来看吴XX的下场可以证明有些言论未必空穴来风。五年前小G娜和吴XX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但由于吴XX背后的团队公关能力强,最后事情也就不了了之,甚至被粉丝洗成了“睡粉是福利”,回过头来看不知道这些粉丝会不会感到羞耻?因为这事件,也有博主因说了吴XX一句“炮未成年粉丝”就被起诉,由于双方都不接受调解最终案子进入诉讼程序,最终吴XX妈妈出面解决了问题,双方和解。必须得说吴XX妈妈简直是他的定海神针啊,在最新的吴XX和都女士事件发生后,吴XX妈妈也出面帮儿子给钱封口,谁知道天不遂人愿,事情没有像五年前那么好解决了,都女士也是跟吴 XX抗争到底,最终结果也不负众望,吴XX被刑拘了。从这结果来看,当初被吴XX起诉名誉侵权败诉的人难免有些冤了,虽然他们没证据,但他们说的也许是真实的。

  根据律师分析,吴XX最新的进展也许可以证明当年的调查有误,但实际申诉存在困难。如果吴XX涉嫌罪的罪名被 查证属实,那么当年的王某名誉权纠纷案件存在调查错误的可能,但这起案件能否被认定错判被纠正还需要如下条件: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当事人提出再审或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或检察院提出抗诉③法院再审审理后认定原判决有错误,从而做出新的判决或者裁定。

  当时王某转发的言论包括“约炮”“欠债”等,在当时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当初的调查的最终结果下,法院判决并无问题。王某虚构吴XX拖欠债务就目前来看很难证实,至于私生活混乱还需要证实这件事情发生的起止时间,但由于事情过去多年,调查取证比较艰难,申诉的话是存在一定困难的。

  若是五年前事情被证实,吴XX妈妈没这么纵容儿子,想来也不会沦落如今的下场,五年过去了,不少的女孩都遭受伤害,作为娱乐圈受人追捧的明星,他真的是德不配位,娱乐圈也应该进行整顿,不少明星接二连三的“塌房”,不仅不能给粉丝一个好的引导,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风气。

  那要看详细情况,你情我愿的上床法律管不了也不会管,起诉只会浪费公共资源,如果是,且能拿出证据,那是可以起诉的。

  流量经济时代,干嘛放过这个机会,上诉一波,或者反诉一波,就算赢不了,起码流量恰到了,破鼓万人捶,墙倒众人推,凡难财谁恰不是恰,我估计那边就有人在准备诉状和咨询律师了。